2025年1月15日晚,被告人王某某酒后行至某路段,无故拦截路人林某某及其女儿,对出面劝解的酒庄老板实施殴打并追入店内施暴。在酒庄内,王某某继续行凶未果,竟打翻柜台多瓶白酒,其中一瓶价值4800元的名贵白酒被当场打碎。
然而王某某的违法行为并未停止。离开酒庄后,王某某在附近路段摔倒,对上前好心搀扶的谢某拉扯、殴打并企图抢夺手表,被躲开后又无故对站在旁边的未成年男孩章某某头部猛击两拳。最终,王某某被现场群众合力控制并由民警带离。经鉴定,王某某行为虽未对他人造成明显损伤痕迹,但性质恶劣,已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案发后,王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酒后无故滋事、殴打他人、损毁财物,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本案中,王某某酒后无故滋事,随意拦截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虽事后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最终被适用缓刑,但犯罪记录将伴随终身,教训深刻。

法官郑重提醒:饮酒当有度,守法是底线,酒精绝非违法借口;处事须冷静,平和最为贵,切莫因一时冲动酿成恶果。任何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司法机关对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必将依法惩处。望大家引以为戒,自觉遵法守法,共建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作者:杨志惠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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